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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价格属性

来源: 兴沃特环保工程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6-06-24

当前水价主要由水资源费、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城市供水价格以及污水处理价格四部分组成。污水处理价格理论上并没有明确的定义,按照“污染者付费”的原则可定义如下:排污者对污水处理服务主体进行成本补偿,补偿的费用用于环境修复,其属于水价的组成部分。按水价属性划分,各种环境补偿性收费与污水处理费应当属于环境水价。

但现实情况是,污水处理价格存在两种形式,一是污水处理服务费,另一种是污水处理费。现实中由于各地经营模式不同,通常混淆这两者的概念。这主要是由于污水处理服务的经济属性通常难以界定,有些人将其视为有价值的商品服务,有些人认为是政府自有的治污职责。从而污水处理价格的收费性质就存在分歧:一类认为应当属于企业的经营性收费;另一类认为属于政府行政事业性收费。

1.经营性收费:经营性收费是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自愿按有偿原则提供服务,不属于政府功能的收费,通常是指提供场所、设施、技术、信息、中介、劳务、传递等服务。西方发达国家或城市均向排污者收取污水处理费,并将其视为经营性收费。我们可以认为他们在制定污水处理费时以实现全部成本的回收为标准。这种情况下,污水处理价格等价于污水处理费,并且属于企业的经营性收费,由排污者全额支付。

2.事业性收费: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经由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向公民等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污水处理对用水者而言不属于商品形式的直接消费,治污职责在政府,污水处理费是政府支付环境补偿服务费用不足部分的补充,而政府向企业支付的费用按照污水处理全成本进行核算。此时,污水处理价格为政府和企业间的核算价格,可视为污水处理服务费,污水处理费为排污者支付的政府财政支出不足部分。